这名女孩叫李婉榕,家住广西南宁市,2005年她考上曲靖师范学院外语系而来到云南,然而2007年11月22日中午,刚刚读大二的李婉榕被同学发现在学校学生宿舍服毒自杀。
在《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》中,记者看到父亲对女儿李婉榕的死,是如此描述:“2007年11月19日,我女儿李婉榕和其同班同学宋某、吴某、陈某3人在上课时当众辱骂,使李婉榕人格受到羞辱,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,11月21日宋、吴、陈3人来到李婉榕的宿舍,再次进行暴力打击和无端的言语侮辱,因无法忍受该巨大伤害,李婉榕于2007年11月22日中午在学校学生宿舍服毒自杀”。
“宋春芳、吴卓娥、陈艳三人分别于2007年11月19日和21日对李婉榕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当众进行言语侮辱,并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对其实施殴打,这些行为导致李婉榕在2007年11月22日自杀的严重后果”,对此,父亲李彦庚认为: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,宋、吴、陈的行为已构成侮辱罪,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
“另外,李婉榕作为曲靖师范学院的学生,学校理应负有管理教育和协助救护学生的义务,而学校在整个事件中的消极和漠视态度,以及管理上的疏漏和处理事情上的迟缓,造成了李婉榕的死亡”,李彦庚表示: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3名女生和学校都应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 320808.5元。
据了解,今天上午,此案将在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开庭审理。